本网讯 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28号)。这是市政府颁发的第一部关于行政学院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各级行政学院建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既体现了《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精神,又切实符合我市行政学院工作实际;既系统总结了我市各级行政学院办学的成功经验,又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区、市的有益探索;既准确反映了党委政府对行政学院办学的新要求,又及时反映了公务员对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新期待;既体现行政学院办学的特点和要求,又注意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相衔接,富于原则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全市行政学院在“十二五”时期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公务员教育培训水平,推动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实施意见》共九个部分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了做好行政学院工作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阐明了行政学院的定位、职责和办学方向,明确了教学培训改革、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规范了培训班次,明确了开放办学、人才强院、提高管理水平等工作重点,明确了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等。《实施意见》指出,各级行政学院要认清公务员教育培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学院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行政学院的定位和职责,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深化教学培训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开展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扩大开放办学,不断提升行政学院办学水平和影响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开创行政学院工作新局面。《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学院领导,保障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上海市副市长、上海行政学院院长姜平同志的指示,由市行政学院起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会签,共同完成了《实施意见》的代拟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