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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

日期:2018-09-20 作者:张锋 来源: 浏览:

    校院张锋副教授《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的专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专著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项目号11CFX047)的最终成果。

    1.权力生态和谐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逻辑起点食品安全直观上看更多是行政监管问题、经济发展问题、社会治理问题等等,但深层次的原因是食品安全规制权力的生态失衡。表现为: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代表的经济性权力主体缺乏自律,以政府规制机构为代表的行政性规制主体,以社会组织和公众为代表的社会性规制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不均衡,缺乏良性互动的机制和协同治理的动力。

    2.多元规制是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必然选择。由于食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仓储、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涉及食安委、食药监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多元规制是必然选择。关键要构建一种主体多元、力量互动、机制协调、权力均衡、制度系统与文化和谐的多元规制模式,保证规制模式中主体的功能互动和无缝对接。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体制的特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必然走向多主体、多中心的多元规制模式。

    3.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和动力。传统的食品安全规制注重政府的行政规制,强调事后的惩罚和制裁,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更应注重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更多是运用市场手段和社会力量推进食品安全的规制。当前,应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前提下,培育社会力量,放权市场主体,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

    4.亟需完善对监管者的规制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和制度惯性,政府具有很强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容易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政府规制机构受规制成本、监管责任、治理绩效的多重影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制俘获”等现象,如“三鹿奶粉”、“地沟油”、“福喜事件”都可以看到政府失职和监管乏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应强化参与性监督、过程性监督和责任性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规制,完善对监管者规制的制度规范。

    5.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需要顶层设计和系统建构自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到2015年4月《食品安全法》修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是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建构。由于我国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面临的食品安全规制形势和压力也不尽相同,所以应探索差异化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允许不同地方进行特色实践。

    该著作基于对国内外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的历史分析、理论解释和实践比较,综合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和方法,坚持研究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建构主体多元、功能互补、机制协调、权力均衡、力量互动、文化和谐、法治保障的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